欢迎访问文山州中医医院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法制建设

云南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时间:2019-02-27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精神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步骤安排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办〔2018〕3号文件)。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面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专项斗争,实现一年打击遏制、二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目标

  通过3年不懈努力,一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扫黑除恶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是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整治明显提升;三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四是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五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扫黑”和“打黑”的区别

  “打黑”打的只是一个点,更多的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扫的是一大片,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与“扫”只是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更加重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云南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界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十三)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十四)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十五)有组织的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的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式为利用手中权力,表现方式为: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包庇”行为的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村霸”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二)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三)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四)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五)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九、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中央督导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

  (一)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和“三个不能”

  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多少就打多少,打多少就是多少,决不能好大喜功、虚报战果,严防工作走偏。

  “三个不能”: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成效层层下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标,不能把过去的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斗争战果进行统计,不能把打掉的其他犯罪团伙统计到扫黑除恶战果中。

  云南省公安机关的“强化十条硬措施实现十个新突破”

  (一)思想认识必须“一看齐”,在提升政治站位、责任担当上实现新突破;(二)线索排查必须“一口清”,在排查广度、深度、实度上实现新突破;(三)黑恶案件必须“一专班”,在提级侦办、打击质效上实现新突破;(四)破网打伞必须“一彻底”,在深挖彻查、除恶务尽上实现新突破;(五)执法办案必须“一标准”,在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六)基础台账必须“一规范”,在痕迹管理、高效运行上实现新突破;(七)宣传报道必须“一口径”,在集中宣传、营造氛围上实现新突破;(八)督导检查必须“一把尺”,在压实责任、常态长效上实现新突破;(九)队伍建设必须“一提升”,在素质作风、业务能力上实现新突破;(十)打防建治必须“一体化”,在综合治理、铲除土壤上实现新突破。

  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二)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四)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五)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六)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八)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九)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十)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十一)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十二)“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十三)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四)“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五)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云南省公安厅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871-63054350;

  (二)举报邮箱:Ynshcebgs 163.com;

  (三)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处;

  (四)邮政编码:650228。

  文山州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76—2146771

  0876—2146772(文山州)

  0876-2122763(文山市)

  让我们全民动员、人人参与,让黑恶势力成为“过街老鼠”!

  对举报人的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